时间: 2023-03-15 09:11:40 来源:雅安日报
近日,雨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他人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放任危险行为发生,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案件回放:
车主明知朋友大量饮酒
仍将车辆交给朋友驾驶
2022年12月2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在雨城区协和广场某酒吧饮酒后,由李某某驾驶宋某某的小型轿车,宋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与案外人何某某等人同乘离开。车辆行驶至雨城区南二路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即提取其血液样本封存后送检。
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浓度为122.5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22.5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本案被告人宋某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及实际控制人,在明知李某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李某某驾驶,且自己坐在车辆副驾驶位置,放任危险行为发生,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件审理:
构成危险驾驶罪
车主驾驶者均获刑
近日,雨城区法院公开宣判这起涉危险驾驶罪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驾驶员李某某、车辆所有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为什么本案中的被告人宋某某没有驾驶机动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呢?法官表示,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犯罪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驾驶人员应增强安全驾车意识,严守交通管理法规,践行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车辆所有人也要保管好自己的车辆,不要将车辆交给饮酒的人驾驶,避免触犯刑法,遭受牢狱之灾。
胡美玲 本报记者 李晓明
相关链接:
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醉驾入刑以来,国家严厉打击酒驾,但很多人还不知道,除了自己醉酒驾车以外,还存在以下几种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审稿:程普 白雨锶
责任编辑:夏天
来源:雅安日报 日期: 2023-03-15 09:11:40
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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