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1-11-03 09:24:40 来源:雅安日报
本报讯 近日,雨城区法院执结一件因未成年人骑行电瓶车致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虽然被执行人困难较多,但在法官不懈努力下,最终促成和解,让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在该案中,未成年人驾驶电瓶车致人死亡,法院判决监护人承担责任。杨某系被执行人杨某某和刘某某二人之女,属未成年人。2019年5月,杨某在骑行电瓶车过程中,不慎将陈某某撞倒在地,陈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经雨城区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系未成年人,杨某某和刘某某作为监护人,对陈某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故判决杨某某和刘某某二人代为赔偿198662元。判决生效后,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死者陈某某的四位继承人遂向雨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被执行人困难多,让执行一度陷入困境。执行过程中,雨城区法院对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控,但一无所获。后执行法官在进村入户调查时了解到,二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完全履行判决义务,二人也向执行法官表达了希望协调解决的意愿,但申请执行人痛失亲人,一直拒绝见面协商。
面对失去亲人的四个申请执行人,以及两个经济困难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耐心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希望双方协商解决。
今年10月,在执行法官不懈努力下,双方来到雨城区法院当面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多次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面对双方当事人,执行法官一次次耐心释法明理,经过一天的和解协商,双方最终被执行法官的耐心和努力感动,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只需给付46500元。次日,被执行人如约履行了和解金额,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表示,未成年人骑行电瓶车上路隐患大,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切实尽到监护职责,共同维护生命安全和交通秩序。本案中,通过执行和解顺利化解了矛盾,执行和解工作是介于执行立案和实施之间的重要一环,是在法理与情理上为有意和解的当事人设置的人性化“台阶”,对矛盾的化解和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针对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切实履行,如确实遇到经济困难,在申请执行人同意情况下,可通过协商处理。
雨城法院
记者 李晓明
审稿:程普 白雨锶
责任编辑:郭涵
来源:雅安日报 日期: 2021-11-03 09:24:40
编辑:郭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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