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03-31 14:53:35 来源:北纬网
今年以来,石棉县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保安全,助力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围绕“春雷行动2023”执法行动6大整治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大了大要案件、新型疑难案件的查处力度,助力全县高质量发展。现对石棉县“春雷行动2023”中查处的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查处黄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2022年11月5日,石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群众反映,有一男子驾驶白色传奇商务车,在老法院附近销售疑似假冒索尼电视机。该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型号为KD-55X9100H的索尼电视机共16台, 经商标权利人索尼集团公司鉴定,证实该批电视机为假冒“SONY”商标专用权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长期从成都市五块石旧货市场购买假冒“SONY”电视机,在石棉县以及其他市州区县进行销售。当事人多地流窜销售假冒索尼电视机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该局已于2023年1月3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在后期抽调专业精英赴成都协助公安机关捣毁电视机制假售假窝点一个,抓获罚罪嫌疑人6人,涉案货值金额高达两千余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 查处某百货批发部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案
2023年2月2日,石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石棉县某百货批发部开展检查,该店货架上摆满了各式酒类待售,现场未见任何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当事人涉嫌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该局于2023年2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经营酒类商品,当事人未在经营门店显著位置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相关标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进行处罚。本案当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向未成年人售酒的实质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本着柔性执法、审慎执法、教育为主的原则,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同时对当事人开展约谈教育。
案例三 查处雅安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2月7日,石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位于石棉县竹马工业园区的雅安市某公司厂房内查见20台桥式起重机中有18台不能提供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通过雅安市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查询确认了涉案的18台桥式起重机超期未检。该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该局于2023年2月8日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厂区内共安装有20台桥式起重机用于生产人造板,均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由于两任安全管理员工作交接失误,导致涉案的18台桥式起重机超期未检仍继续使用,直至案发当日被该局查获。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涉案设备予以当场查封,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20000元整。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从事生产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目的在于告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绝对不能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思想以及侥幸心理,安全发展理念要入脑入心、安全生产责任要压紧压实,才能切实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四 查处某美妆店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2022年10月20日,石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某美妆店店内销售货架上商品名为“黄抄淘聚汇益美丽伤口护理软膏”的商品外包装标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ZL201930322303.9”专利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商品专利权有效证明,经初步核查,该行为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该局于2022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经查明,该美妆店先后通过微商购买“黄抄淘聚汇益美丽伤口护理软膏”,共计6盒;经核实,该产品标识的外观设计专利实际图样与该产品不符,属于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商品,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案例五 查处石棉县某果业商贸部在网络交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2月8日,石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该县某果业商贸部经营的抖音商城“某商贸”上宣传产品广告词中含有“最佳”等词,涉嫌使用绝对化用语。
经初步核实,举报人为职业打假人,同时该商贸部在抖音平台注册的店铺产品页面和抖音视频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情况属实,本局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月份,当事人为增加黄果柑的网络销量,自行创作并在抖音商城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宣传内容,属于在网络交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发布违法广告时间短,发布违法广告至案发所宣传的黄果柑商品未销售过,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对当事人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作为石棉县黄果柑销售者,用自己的行动积极助推该县黄果柑产业的发展,为石棉县黄果柑产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对于他们经营过程中因为不知法不懂法造成轻微违法,绝不能简单粗暴地处罚了事,应该更多地去进行纠正、规范和普法教育宣传,这不仅是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的具体体现,更是帮助全县市场经营主体构建完善法律体系,提升综合竞争力的正确之举。
案例六 查处石棉县某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3年3月1日,石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石棉县某药房现场抽查药品“甲硝唑芬布芬胶囊”,该店现场无法提供2022年10月22日销售1盒该药品的处方。该局于2023年3月2日对该案依法立案进一步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2年10月22日未凭处方销售1盒该药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案例七 查处石棉县某粮油贸易门市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盐案
2023年3月初,石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先后在石棉县某粮油贸易门市部销售区和库房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食盐共计5821.6公斤。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5月当事人以2600元/吨的价格从西昌市某米厂购进8吨食盐,该批食盐至2020年1月到期。到期后当事人仍然继续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款(十)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2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盐5821.6公斤,并处罚款人民币65000元。
记者 石雨川
审稿:程普 白雨锶
责任编辑:夏天
来源:北纬网 日期: 2023-03-31 14:53:35
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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