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9-05-30 11:04:14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在雨城区征地搬迁工作中,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现金上百万元。经雨城区法院依法审理,该被告人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案件回放:
李某利用职务之便
非法收受103.2万元
李某先后担任雨城区南郊乡人民政府国土员、雨城区征地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雨城分局党组成员、雨城区征地事务中心主任等职务。2011年至2017年,李某在雨城区征地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期间,负责征地搬迁人口、附着物审核和搬迁全面工作,其以“借款”“办事协调费”等名义,多次非法收受杨某、王某、曹某、周某等28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03.2万元。
案发后,李某违法所得已全部上缴。
案件审理:
被告人犯受贿罪被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雨城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在雨城区征地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期间,以负责征地搬迁人口、附着物审核和搬迁全面工作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赠送的现金人民币10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掌握和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主动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违法所得103.2万元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抵制诱惑 保持职务廉洁性
李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在征地搬迁工作中负责人口、附着物审核和搬迁全面工作,有一定的职权职务,在收受曹某某“借款”、阚某某“办事协调费”时已明知二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且与其职权职务有关联,事后李某也无归还所谓“借款”或“办事协调费”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关于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李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犯罪中关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表现形式。
李某有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的主观故意。因此,李某以“借款”“办事协调费”名义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法官表示,在司法解释中“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具体请托事项是指行贿人告知受贿人具体请托事项,或者受贿人基于客观情况能够判断行贿人有请托事项,受贿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虽然尚未实施具体谋取利益行为,也应认定为受贿人“为他人谋取利益”。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旧城改造、新城建设势在必行,而征地搬迁是这个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重要环节。负责征地搬迁的政府工作人员在搬迁的各个环节中享有不同的权力,随之的诱惑也孕育而生。
法官提醒,本案是职务犯罪发生在征地搬迁领域的典型案件。征地搬迁工作中每个环节,务必要保证连贯、严谨,且要实施严格的监管。一旦出现腐败,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政府公信力,更是侵害了其他支持经济建设、配合拆迁人员的利益。
只有切实加强每个环节的监管,择优配备工作人员,施行岗前培训及必要的警示教育等,才能筑牢权力的笼子,坚守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宋小飞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张雨蝶
审稿:白雨锶
责任编辑:夏天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期: 2019-05-30 11:04:14
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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