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9-01-17 09:34:04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许多人认为,若雇主组织人员外出务工,无论务工人员发生何种意外,雇主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然而,通过以下案例分析,这一观念或许要改变了。日前,经雨城区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就足以证明这点。该案中雇员受伤要求雇主赔付损失,但法院并未判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务工摔伤要雇主赔偿
雇主无过错仅承担补偿责任
2017年上半年,雨城区人石某在青海省某地承包了一项枸杞采摘项目,并在家乡组织一批人员前往务工,年过花甲的简某就是其中一员。
同年9月12日,简某告诉石某他摔倒受伤。石某便将此前务工工资结算给简某后,让其回雅安治疗。简某回家后,感到左胸疼痛,于次日到医院住院治疗,检查发现左侧肋骨骨折,经治疗后,于同年11月中旬出院。
简某认为,他是在采摘枸杞过程中,因小便时被地里铁丝绊倒受伤,石某应承担全部医药费。为此,简某找到石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3万多元。简某赔偿要求被石某拒绝,理由是简某无法说明在哪里摔伤,谁看见摔伤等情况。
双方几经协商无果,2018年10月,简某一纸诉状将石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石某赔偿各类费用及损失共4.3万多元。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双方围绕各自观点展开辩护,并提交各自相关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简某摔伤是事实,但无法出示如何摔伤的相关证据,也无法证明石某对他摔伤存在过错责任。为此,该法院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石某从人道角度补偿简某各项经济损失7000元。
简某不服此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中虽对一审法院部分认定进行纠正,但依然确认简某无法证明石某有过错,将一审作出的石某补偿简某各项经济损失7000元判决,改判为石某补偿简某各项经济损失10366.50元。
法官解释:
有无过错
是承担责任与否的前提
简某采摘枸杞受伤后,要求石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是对其进行一定经济补偿。赔偿与补偿有何区别?记者对此采访了相关法官。
据介绍,赔偿与补偿虽仅一字之差,但两者法律含义却不同。赔偿意味着赔偿方存在法律上的过失,如侵权或违约,需要承担赔偿对方全部损失的法律后果,包括精神赔偿;而补偿意味着补偿方不存在法律过失,仅是在合法进行的法律行为中给对方造成了合法利益损害,从公平原则出发,应给予相应补偿,且补偿时需考虑双方利益均衡,以合理为必要。
该案中,法院认定简某与石某系劳务关系,也确认他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简某受石某雇佣采摘枸杞,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简某在采摘枸杞过程中受伤,石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石某有过错,而证明石某有过错,必须用证据来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都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案从讼诉到法院庭审期间,简某均无法说明受伤经过,也未提供有关证据,导致法院无法查明其受伤真相,且双方当事人陈述受伤原因和反驳受伤的原因,也只有自己陈述,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来佐证,既无法证实简某受伤的真实原因,也无法确认石某有过错。因此,简某请求石某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一审法官介绍,过去审理此类案件,适用的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中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法条已被《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而取代。
这意味着,并非雇员受伤雇主都应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而是根据是否有过错和过错大小来判定。因此,该法官提醒,无论是包工头还是被雇请的员工,在维权过程中,都要拿出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否则口说无凭,难以取胜。
刘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
审稿:白雨锶
责任编辑:夏天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期: 2019-01-17 09:34:04
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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