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07-04 09:28:29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案件回放
无证驾驶电动车肇事逃逸
近日,记者从雨城区检察院获悉,该院依法对5月20日凌晨发生在市区康藏路的一起电动车交通肇事案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5月20日凌晨1时许,本案嫌疑人驾驶一辆电动车,在市区康藏路将一位86岁的老人撞飞后逃逸,案发时下着大雨,肇事车辆迅速逃离现场,只剩下老人瘫倒在地。后老人因伤情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交警部门通过查看监控、排查、线索征集等工作,最终锁定了肇事人奉某。奉某随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公安部门向雨城区检察院提请批捕。
雨城区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认为,本案的肇事车辆并非人们传统观念中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而是一辆电动二轮车,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依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对摩托车的定义:“同动力装置驱动,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该肇事车辆司法鉴定属于机动车。而嫌疑人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且事后逃逸,故认定电动车驾驶人负此次事故的全责。
检察官说法
行车过程时刻绷紧安全弦
“电动车一直以来被大家认为是环保、安全、便捷的交通工具,被广泛使用在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检察官表示,“但目前市面上很多电动车在最高速度、整车重量以及电机功率等方面都远远超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一旦出现交通事故,这类电动车就极有可能在司法鉴定中被鉴定为机动车。”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车的最高时速不得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得大于40公斤,电动机功率不得大于240瓦。也就是说,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上述所有条件。
同时,我国法律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进行明确区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上述规定结合在一起可以看出,一旦电动车超过最高时速、整车重量、电机功率等任一标准,就视为机动车。
在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将按照机动车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驾驶人是否有相应的驾驶证、车辆是否购买保险等一系列问题都将逐一核查。
“在此我们建议广大市民,在选购电动车时应该选择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在行车过程中应时刻绷紧安全弦,切实保障行车安全。”检察官表示。
张宏焰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审稿:白雨锶
责任编辑:夏天
作者:周昆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期: 2018-07-04 09:28:29
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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