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05-23 09:48:15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雅安日报/北纬网讯 5月16日,雨城区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会签《关于办理轻微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件拟作不起诉实施办法(试行)》制度,在雨城区范围开展对拟不起诉人社会化服务制度创新。
该制度结合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规范危险驾驶案、交通肇事案的办理而制定。对符合该办法的拟不起诉人,附加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从而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统一执法标准,缩小人为原因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平衡的目的,通过使拟不起诉人现身说法和进行社会化服务,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宣传,强化拟不起诉人的交通意识,让拟不起诉人的违法成本不仅仅停留在物质赔偿上。
该制度是检察机关和交警部门针对近年来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开展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方面探究,对拟不起诉人社会化服务制度的创新,针对雨城区轻微交通肇事罪案件、危险驾驶罪案件形成的拟不起诉人实施办法(试行)。
目前,对拟不起诉人的社会化服务工作正稳步推进中。
张露 记者 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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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对不起诉的条件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审稿:白雨锶
责任编辑:夏天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期: 2018-05-23 09: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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