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7-04-11 09:28:29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雅安日报/北纬网讯 10日,从天全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对多个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作出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拘役刑罚,并送交执行。
“这几名被告人均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了危险驾驶罪。”法官说,“他们在被查获时,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以上,个别人还采用各种手段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通过对他们的依法审判,希望全社会都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引导每一位驾驶员自觉做到酒后不开车。”
“当时喝了酒开车,也是心怀侥幸心理,自认为开车没问题。”在被判处刑罚后,一名被告人追悔莫及,“通过民警以及法官的教育,我深刻认识到了酒后驾车的危险性,酒后驾车不仅对自己和家庭造成危害,更是对整个社会的安全造成影响。 ”
法官提醒,为了自己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请驾驶员谨记“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同时,广大市民切不可劝驾驶人员喝酒。
相关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该意见同时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或者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行为的,或者曾因酒后驾车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况的,从重处罚。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对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以下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酒后驾车有上述情节的被告人,将在拘留所被执行刑罚。
封玉洁 记者 周昆
责任编辑:夏天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期: 2017-04-11 09: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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