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11-14 08:37:46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近期,石棉县法院依法审理了徐某、罗某为追索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被告人徐某、罗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某对判决提起了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二被告人已被依法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案情回放
为讨债而拘禁他人
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徐某在石棉县城遇见债务人陈某,徐某以陈某拖欠其借款未归还为由将陈某带至由其经营的商店门市内,商谈归还借款事宜。
商谈无果后,徐某担心陈某离开,便电话联系罗某等人前来帮助看守陈某,不让陈某离开商店门市。随后,徐某、罗某等人将陈某控制在商店门市内,限制陈某离开,陈某吃住均在商店门市内。
在陈某被徐某等人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经徐某同意并在徐某、罗某等看守人员的跟随控制下,陈某为了筹集还款资金或购买个人必要用品偶有离开徐某经营的商店门市,在陈某办理相关事务后,又被徐某、罗某等人带回限制自由,不得外出。
2017年7月初,陈某的母亲得知陈某被徐某等人扣押限制在徐某经营的商店门市内,便上门要求徐某释放陈某,被徐某拒绝。2017年7月18日,陈某的母亲向石棉县公安局报案,石棉县公安局民警遂前往徐某经营的商店门市将陈某解救,并将徐某、罗某二人当场抓获。
案件处理
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
石棉县法院法官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罗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被害人陈某,剥夺其人身自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徐某系犯意发起人,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另查明,2012年11月,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2月刑满释放。
据此,被告人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最终,石棉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官说法
强化法治意识 依法解决问题
“从这一案件可以看出,在法治社会的今天,部分人的法治意识、法律意识依然淡薄,在处理各种矛盾纠纷时不懂得依法维权、理性维权,不仅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更会使自己违反法律规定,身陷囹圄。”法官表示。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学法懂法,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
特别是在维护自身利益时一定要理性维权、依法维权,不得以维权为由实施违法行为,以免出现权利人变成被告人,甚至锒铛入狱的悲剧。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审稿:白雨锶
责任编辑:任思瑗
作者:周昆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期: 2018-11-14 08:37:46
编辑:任思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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