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06-13 10:22:11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前,记者从石棉县法院了解到一起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在这一案件中,被告用人单位按照原告工人的申请,从2012年开始不再为原告工人购买社会保险,而是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直接支付给被告。
后来,原告工人被认定为因公受伤,被告公司认为其按照原告申请要求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而是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原告,所以原告受伤后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费用。
然而,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公司应向原告工人支付保险待遇25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04年6月起,原告高某在被告公司从事熔化操作工作。2012年6月,原告高某向被告公司申请以货币的形式向其支付公司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不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申请提交后,被告公司按原告申请要求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公司未再向社保机构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
后来,原告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就医。2013年8月,雅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证明高某2004年6月至2013年6月在被告公司从事熔化工、操作工,累计接尘9年,诊断为矽肺三期。2013年9月16日,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高某因工受伤。2014年7月31日,雅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雅安市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高某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为叁级,无护理依赖。
2017年8月17日,原告高某向石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工伤赔偿事宜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原告高某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办理
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认为原告自愿申请将其应参保的工伤保险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受伤后被告公司不应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费用。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公司支付原告高某工伤保险待遇256898.41元。
法官提示
“关于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其目的是将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风险转嫁由全体投保人承担,是一种社会风险分担机制。”法官表示,“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然而,在现实中不少用工单位与职工签订不购买社会保险的相关协议,该类协议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精神,属无效协议。结合本案,法官提醒广大用工单位,不管什么情况,只要与职工形成劳动关系,均应按时足额向社保机构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转移风险。否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相应的工伤赔偿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李永鑫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审稿:白雨锶
责任编辑:任思瑗
作者:周昆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期: 2018-06-13 10:22:11
编辑:任思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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