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01-17 08:57:39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在这起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在借款之初约定年利率36%的利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终,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当事人双方依法按年利率24%主张自己的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与被告程某认识后,被告程某向原告吴某借款2万元,并承诺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借期为两个月。原告当日就将2万元交付被告,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法院认定该案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成立,但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承办法官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后,原告自愿按年利率24%主张权益。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程某偿还原告吴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日起支付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有的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将自己的辛苦钱借给不熟悉的人,甚至有部分人今天认识明天借钱,最后由于借款人无力偿还,所以产生一些纠纷,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在借款的时候一定要了解借款人,最好是熟人或是有值得信任的保证人,在约定利息的时候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年,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法院予以支持。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36%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
黄榉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审稿:白雨锶
责任编辑:任思瑗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期: 2018-01-17 08:57:39
编辑:任思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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