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7-09-21 10:05:33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前,石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在这起案件中,由于建筑房屋的业主将房屋修建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人员,法院审理认为其应承担选任不当的过错责任,故在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修建楼房时,业主方应该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建工程。
案情回顾:
原告在施工建设中受伤
本案被告黄某系房主,他将其房屋建设工程承包给被告朱某乙承建,随后朱某乙将该房屋分包给被告朱某丙承建。本案原告朱某甲系朱某丙雇请的小工。
2017年3月4日上午10时许,建设工地中运砖的升降机在升至五楼楼顶时,因升降机变形严重,致使升降机上的一辆运砖翻斗车翻车,车里的砖块往下掉,其中一块砖砸中原告的左边头部并致其摔倒在地,造成头部二次受伤。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石棉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9176.93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3285.31元。
案件审判:
业主因选任不当而担责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朱某甲在做工的过程中,被翻斗车里的砖砸伤,其各项损失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赔偿,对其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本案中,黄某自建房屋,将房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朱某乙承揽建设,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其承包施工的事实客观存在,因此黄某与朱某乙之间形成承揽关系,黄某为定做人,朱某乙为承揽人。黄某应当选任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或具有建筑资质的从业者进行施工,而朱某乙无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生产措施,故黄某应当承担选任不当的过错责任。同时,黄某作为房主,为受益人,应对朱某甲受伤造成的伤害进行相应赔偿。
朱某乙将其所承包工程分包给同样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朱某丙。朱某甲由朱某丙雇请,其工资从朱某丙处领取。朱某甲与朱某丙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朱某乙、朱某丙在承揽建房时,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朱某乙、朱某丙并未对朱某甲等人进行安全教育,也未对其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朱某乙、朱某丙的上述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朱某甲在做工时,明知升降机严重变形,在思想上未引起重视,安全意识不强,自身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法律明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本案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获利情况,将朱某甲、黄某、朱某乙、朱某丙承担责任的比例确定为2:2:3.5:2.5。经查,朱某甲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为30723.73元。据此,最终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朱某甲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6144.75元;被告朱某乙赔偿原告朱某甲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0753.31元;被告朱某丙赔偿原告朱某甲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7680.93元。
法官释法:
发包工程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这一起案件,工程的发包方也被判承担相应责任,归根到底是由于其将工程建设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法官表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在修建房屋、桥梁等建筑物时,应当选任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或具有建筑资质的从业者进行施工,否则将承担选任不当的过错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结合本案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获利情况,分别确定了原被告各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作出了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杨华林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责任编辑:夏天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期: 2017-09-21 10:05:33
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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