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7-07-12 09:28:06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本案被告人周某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财物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钱财,依然将他人不法获取的电缆线收购,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石棉县法院在审理后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情回放
收购被盗物品以牟利
2017年1月的一天凌晨5时许,马某、倪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将盗窃石棉县一电站所得的电缆铜线运至周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销售。周某在明知该铜线是被盗物品的情况下,仍将马某等人盗窃所得的298公斤铜线予以收购,给付马某等人8300余元收购款。
2017年2月的一天凌晨4时许,马某再次来到周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将伙同他人盗窃所得的60公斤电缆铜线向周某销售。周某同样在明知该铜线是被盗物品的情况下,再次予以收购。
后来,周某分别以不同的价格将从马某等人处两次收购的铜线对外出售,两次销售金额分别为10728元、2280元,共计13008元。
后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周某两次收购的被盗电缆线价值分别为21159元、4261元。
案件审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受刑罚
石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理中法院另查明,2011年11月15日,周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石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800元,于2012年8月13日刑满释放。根据法律规定,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周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13008元,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综合周某犯罪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石棉县法院以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说法
发现犯罪行为
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本案涉及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罪是典型的故意犯罪。”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的周某为求财,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还予以收购。周某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罚,所以本案中的两次“收购”行为都是选择在凌晨进行,本以为暗地里的交易做得神不知鬼不觉,孰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贪心使其难逃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会受到刑事法律追责,广大市民要提高警惕,不要购买来路不明的物品。同时,要大力弘扬社会正义,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的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线索,应该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卢亚兰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责任编辑:任思瑗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期: 2017-07-12 09:28:06
编辑:任思瑗
北纬网 版权所有 本网常年法律顾问: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袁红伟(18980172300)律师
本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yarbs#beiww.com(请将#替换为@) 举报电话:0835-2350262 17781610663 公众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70012号 蜀ICP备14021017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08012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川字第00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