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06-21 08:44:06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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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近日,记者从名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对一起贩卖毒品案进行了审理并宣判,判决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扣押的相关毒品、电子秤、锡箔纸等物予以没收。
案件回放:
微信支付毒资
小巷内完成毒品交易
去年4月12日,赵某被公安民警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当场查获赵某携带的冰毒16.82克。在随后的调查中,赵某主动交代了他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甲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的犯罪事实。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在赵某被查获当日,吸毒人员张某甲与另一名吸毒人员张某乙商量,由张某乙出资、张某甲出面,向赵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用于吸食。随后,张某甲收到张某乙通过微信转来的300元,并在名山区蒙阳镇一条小巷内,向赵某购买了300元的甲基苯丙胺约1克,赵某收取了张某甲通过微信支付的毒资300元。
案件审判:
贩卖毒品
被判有期徒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名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扣押的甲基苯丙胺16.82克、电子秤一台、锡箔纸一卷等物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
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国家对于毒品犯罪的惩处之严厉,从这个案件就可见一斑。”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克,在贩卖毒品的当日,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赵某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16.82克,查获的毒品依法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数量较大。”
据了解,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目前我国刑事司法按照“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的规定执行,采用了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即根据行为人贩卖毒品及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事实,推定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贩卖,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具有的吸食毒品的情节。本案被告人赵某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16.82克系赊账所得,期间无生活来源,且在从事贩卖毒品活动,准备了电子秤等贩毒工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用于贩卖的目的明显,故将被告人赵某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16.82克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毒品犯罪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如今,毒品的黑手正悄悄地伸向青年甚至未成年人。”法官提醒,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侵害人的身体,腐蚀人的灵魂,破坏家庭和睦,消耗社会财富,污染社会环境。珍爱生命、拒绝毒品,应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名山区法院芮泽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审稿:白雨锶
责任编辑:夏天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期: 2018-06-21 08:44:06
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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