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8-04-26 08:56:44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要妥善化解征地拆迁、房屋建设、林权纠纷等矛盾,切实做到案结事了,需要切实查明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化解矛盾。
在名山区一个工程项目中,6名供货商分别作为原告,将他们共同供货的施工方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程尾款40余万元。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名山区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对案件证据进行调取,对关键证人予以询问,在环环相扣的证据面前,施工方不得不承认了原告所述,认可了原告全部诉求。
随后,法官组织双方就付款标准和付款时间依法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找到解决争议的契合点,被告主动付款,原告撤回诉讼,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件回放:
拖欠工程款起纷争
本案被告某建筑公司承建了名山区的一工程项目。2015年6月,该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陈某甲、陈某乙、余某与20余名原材料供应商及劳务小组达成口头协议,由他们为该公司承建项目提供原材料及施工作业。
口头协议达成后,材料商和劳务工人按约定履行了原材料的供应及施工义务,但被告公司只支付了少量工程款,因后续资金不足,未能按约定支付材料款。
本案原告邓某等6名系向被告公司提供水电、栏杆、外墙保温、墙砖等材料的供应商,完成供货和施工任务后,与负责人陈某甲和施工员袁某进行结算,并由其出具结算单,结算单载明共计应付6名原告工程款62.51万元。施工过程中,被告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已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的40.1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付款。
庭审中,被告公司以陈某甲、陈某乙、余某及袁某不是项目现场管理人为由,对与6名原告所述口头协议内容及结算单均不予认可,对原告供货事实亦含糊其辞,推诿不知。
案件审理:
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
针对本案涉案标的额较大、牵涉利害关系人较多、时间跨度较长的特点,名山区法院高度重视,承办法官多次到案涉项目所在地和当地相关部门走访调查,询问案件关键证人。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被告公司终于承认因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无法支付本案所涉拖欠款项的事实,对陈某甲、陈某乙、余某、袁某的身份予以确认,也认可他们与六原告达成的口头协议和原告供货的事实。
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和被告公司的实际困难,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达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诚信社会为出发点,加强原被告双方的沟通,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工程投资方及相关部门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握手言和,达成了被告公司即刻支付六原告相应款项的和解协议。6名原告在收到被告公司支付的款项后均撤回诉讼。
案件的成功调处,有效保障了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稳定。
法官说法:
强化合同意识
减少矛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明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本案中,被告公司承建项目,陈某甲、陈某乙和余某为项目现场主要负责人。该工程建设期间,聘请袁某作为现场施工员,参与该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实际供货并施工,被告作为该工程的承建方承受了原告履行供货及施工的效果,双方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予以履行。
陈某甲和袁某为被告公司的聘用人员,代表公司进行管理,其找到6名原告让他们向涉案项目提供原材料并进行施工作业,而后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进度款并结算,6名原告有理由相信陈某甲和袁某能代表公司与其进行结算,陈某甲和袁某出具结算单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公司承担。
“本案中,供货商在达成供货协议时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而只是进行了口头约定,这也为后来的矛盾纠纷埋下了隐患。”法官表示,“社会民事关系纷繁复杂,而合法签订的书面合同则是厘清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所以希望大家进一步强化合同意识,最大限度减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李默然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审稿:白雨锶
责任编辑:夏天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期: 2018-04-26 08:56:44
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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