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7-09-21 10:01:06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前,名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这一案件并非高科技犯罪,也不涉及巨额的资金,而是普通人在捡到银行卡之后,到银行取出了现金构成的犯罪。
案情回顾:
捡到信用卡取款17800元
今年5月上旬的一天,在名山区经营废品收购站的杨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受失主干某之邀,前往其家中帮助清理母亲生前的一些废旧物品。清理完毕后,杨某对废旧物品再行清理处理时,发现一塑料口袋,内装有建设银行的存折1个、银行卡1张,以及写有密码的纸条1张,杨某遂将上述物品带回家中。
第二天,杨某夫妇二人持所捡银行卡在名山区茶都大道吴理真广场处的银行ATM机上取走现金17800元,后二人将现金藏于家中。
干某发现银行存折和卡丢失后,遂到银行查询,发现账户内的钱已被取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失主提供的线索找到杨某夫妇,杨某夫妇当场承认并将所取款项全部退还失主。
后来,检察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对杨某夫妇提起公诉。
案件审判:
两被告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王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支取的银行卡内现金17800元已退还失主,酌情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综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某免于刑事处罚。
法官释法:
使用捡来的信用卡也是犯罪
“银行卡只是记载财产内容的一种载体,其本身并不等于财产,拾到银行卡并不等于获得了银行卡内的现金。”法官表示,“但是,一旦持卡取现,即完成了从银行卡到财产的兑现过程,系冒用他人银行卡的行为,所以拾卡取现的贪财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广大市民在捡到银行卡之后,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去取现,应该将银行卡交给金融机构或公安机关。”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即日常生活中,我们所使用的所有类型的银行卡)。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情形之一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等情形。
在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在捡到信用卡后,抱着侥幸心理到自动取款机上取现,最终取出了17800元现金,这样的行为符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在捡到银行存折、信用卡的同时,还获得了一张写有密码的纸条。这也反映出广大市民对银行卡及密码的保护意识不够。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千万不要将银行卡的密码与银行卡一同放置,更不要将密码写在银行卡上。设置银行卡密码应采用自己熟悉而外人不易猜出的数字组合,切忌将自己的生日、身份证号码等用作密码。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责任编辑:夏天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期: 2017-09-21 10:01:06
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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