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9-07-27 09:09:25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这首耳熟能详的童谣,教会我们从小就要懂得拾金不昧。芦山县的张某,捡到李女士遗失的手机后,以“保管费”为由,向李女士要钱。最终,芦山警方以张某涉嫌敲诈,依法对其处以拘留、罚款的处罚。
捡到手机 一次次向失主索要钱
7月15日,李女士外出办事时,不慎将手机遗失,随后拨打遗失手机的号码,接电话的却是一名男子,他就是张某。
电话中,张某直截了当告诉李女士,捡到手机要退还,但要付给300元“保管用”,并叫李女士添加他的微信,通过微信支付。李女士手机掉了,便将此事告知家人。由于手机里有重要信息,李女士及其家人觉得,别人捡了手机,给点“保管费”是应该的。
7月17日,李女士的家人添加了张某的微信,支付了300元“保管费”。原本以为,李某收到“保管费”后,就会及时归还手机。可让李女士及其家人没想到,李某收到300元后,还要求再转300元……为及时拿回手机,李女士同意给张某500元费用。
7月23日,是约定付款的时间,李女士转念一想,如果付了500元,对方不归还手机怎么办?当天中午,李女士经过再三考虑后,踏进了芦山县公安局芦阳派出所大门,向警方报警求助。
涉嫌敲诈 捡手机人被拘留罚款
芦阳派出所接到警情后,民警以李女士的名义与张某约定了见面地点。
见面地点确定后,便衣民警同李女士一同前往约定地点。“你把手机拿来看看,是不是完好无损?”民警与之见面后,张某拿出所捡手机,确定完好无损后,民警立即表露身份,出示证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展开询问。
起初,张某对自己的行为不以为然,在他看来,捡到东西,向对方要点“保管费”理所应当,并不违法。
“捡到东西应当归还失主,归还时,在失主愿意的前提下表示心意,给点感谢费无可厚非,但你主动索要或者强行索要‘保管费’,且不给就不归还,其行为已经违法!”在派出所,民警指出了张某的违法行为后,张某这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已经晚了。
7月23日下午,芦山警方以张某涉嫌敲诈,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8天,并处罚款300元。
采访后记
这些法规要晓得 当心触犯法律
许多人以为拾金不昧不过是道德层次的问题,其实不然。如果拾到他人物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如果数额较大,可能犯有侵占罪,属于违法行为,或将面临刑事处罚。
同时,捡到手机不归还,首先明确该手机是属于遗失物还是遗忘物。
如果是遗忘物,手机机主并未远离,在这种情况下把人家的手机捡走,是可能构成盗窃罪的。盗窃物品价值2000元以上,就可以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罪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如果手机是遗失物,机主完全丧失对手机的控制权,捡到遗失物拒不归还,则可能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的起刑点,司法解释规定是10000元以上,有的地方立案标准为5000元。侵占罪属于自诉犯罪,由机主自行书写刑事自诉状,向法院起诉。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魏楠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
审稿:白雨锶
责任编辑:任思瑗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期: 2019-07-27 0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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